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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规定

        日期:2017-08-16   作者:区人大  来源:琅琊人大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3年6月27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市人大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本规定所称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区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机构。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参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 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 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 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 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 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三) 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四)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五)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组人数一般在7人以内。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检查情况汇报。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条 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二条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第四条 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交换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对法律、法规修改的建议等。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区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整改情况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要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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