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职点评办法
(2012年5月29日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市人大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点评,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评论和审议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履职点评工作,是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在履职点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条 履职点评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履职点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履职点评工作在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履职点评工作的办事机构,可以成立临时性办事机构,承办履职点评工作的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履职点评工作方案;
(二)安排履职点评工作有关活动;
(三)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履职点评工作;
(四)收集、整理履职点评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五)起草履职点评工作有关文稿;
(六)根据点评意见,督促点评对象及时整改。
第八条 履职点评的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第九条 履职点评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履职点评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书面履职点评由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进行。
履职点评的对象每届一般至少向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常委会点评。
第十条 履职点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和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五)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点评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常委会开展履职点评工作,口头点评每届开展两至三次。每次的口头点评人员,根据常委会每年工作要点确定人数,由主任会议确定履职点评对象。
第十二条 常委会确定点评对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点评对象本人及其有关组织和领导机关。可以在其所在机关及相关部门公示,也可以在区人大、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履职点评工作,一般分为准备、调研、点评、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主任会议根据点评工作需要组成点评调研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任组长。调研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也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其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制定履职点评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履职点评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组织形式和要求等,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发出履职点评工作通知。在举行点评会议的60日前,书面通知被点评人员,并在其单位、有关部门进行公示;点评对象应当在举行点评会议的30日前,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送履职情况报告;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对点评对象任职以来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四)进行履职点评动员。每届常委会第一次开展履职点评工作时,召开动员大会,对点评对象及所在单位提出要求;
(五)开展点评调研工作。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将有关情况向点评对象反馈;写出调研情况报告,报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参加点评调研的人员,对涉及本人及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研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回避;参加点评调研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接受监督;传播、虚构调研信息,影响调研公正的,由主任会议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口头点评的主要程序:
(一)点评对象作履职情况报告;
(二)区审计部门负责人作关于点评对象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三)点评调研组作调研情况报告;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点评发言,点评对象列席会议、听取点评意见;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以无记名表决的方式对点评对象进行测评,当场宣布测评结果。点评对象获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分别超过参会的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相应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如果各项得票数均未过半数,但满意、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半数,应为基本满意。
对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常委会应当指出问题,限期整改;有关调研组应当督促整改;常委会下一次会议听取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整改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委会责成其认真整改并在6个月内再次进行口头履职点评,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常委会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点评会议后,常委会有关调研组根据调研情况、组成人员的点评发言和测评结果,写出常委会点评意见,报主任会议审议后抄送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区委。
第十七条 书面点评的主要程序是:
(一)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点评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和调研了解的情况,写出初步点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二)主任会议听取点评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常委会有关机构的初步点评意见,进行审议;
(三)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点评意见,送常委会分管主任审阅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点评对象所在单位,抄送有关国家机关并报区委。
第十八条 点评对象应当在收到常委会点评意见后2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委会,并在6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常委会认为点评对象整改不力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整改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