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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在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区人民法院代院长 邓金文
各位代表:
我代表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bet中文官方网站人民法院,就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和今后五年工作安排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五年来工作概况
2007年以来,我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中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区四届人大各次会议的要求和区委及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创先争优”,较好地完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2007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114件,审结、执结13754件,结案率为91%。
1、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推进“平安琅琊”建设。2007年以来本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34件,审结1110件,结案率为98%。五年来刑事案件稳中有降,社会治安形势平稳向好,工作中我们一是坚持严惩抢劫、强奸、故意伤害、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并对涉枪、爆、毒、黄犯罪保持严打整治态势,共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77件,对272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三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现量刑均衡与公正。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同时积极开展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矫正工作无缝衔接,防止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现象发生。
2、切实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五年来本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892件,审结8976件,结案率为91%。我们一是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这条主线,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积极主动地化解涉及民生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依法保障、促进党和国家有关民生政策的落实,共审理此类案件1639件。特别注重妥善审理涉农案件,共审理798件,为推进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慎重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着力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共审理1242件,调解1018件,调撤率达82%。二是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条主线,认真审理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重组、金融保险、节能环保等各类案件,通过平等保护民营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好民商事审判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独特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共审结此类案件1498件。对于涉及“大滁城”重点项目建设的案件,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尽力避免因措施不当而影响经济发展。
3、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全力促进公权与民权之间的相对平衡。五年来本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52件(含行政赔偿案件9件),审结140件,结案率为92%,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0件,审结30件,结案率为100%。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我们一是妥善处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协调、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的关系,积极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三是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确保各项行政措施落到实处,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4、充分发挥执行的权益保障职能,最大限度地缓解“执行难”,有效维护司法权威。五年来本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814件,执行结案3410件,结案率为89%,执结标的额7603万元,执行和解及自动履行率达60%。一是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建立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联动协调机制,从源头上缓解执行压力;建立与基层组织及工商、房地产等部门之间的外部联动机制,打开执行工作新局面。二是开展积案清理工作。2010年我们扎实开展了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建立包案责任制,对工作进度跟踪问责,共排查登记历年来未结受托执行案件53件,已执结50件,到位金额164万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我们清理信访执行积案,圣兰翠、梁志木、孙恒柱等多起上访老户的执行积案得以执行,当事人纷纷息诉罢访,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开展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对长期执行不到位、上级监督执行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督查督办,力促执行到位。四是全力保障重点案件的执行。2011年对涉及“大滁城”建设的吉治海、吉治水等4件房屋征迁案件及时依法执行,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服务了经济建设,10月19日,市中院在本院召开执行工作现场会,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表彰了相关人员,范勇同志还荣立三等功。
(二)全面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
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也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一个根本因素,五年来,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提升案件质量:
1、强化审判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本院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办法》等制度,明确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对每个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实现了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
2、建立案件评查再审机制,全面提升案件质量。完善了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重点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认真审理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五年来共受理再审案件92件,其中抗诉32件,当事人申请再审24件,本院决定再审19件,上级法院决定再审17件,审结88件,结案率为96%,质检各类案件12942件,2010年以来我们还开展了案件大评查活动,两年来共评查案件90件,均为合格案件。
3、落实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公开立案、审理、裁判以及执行各个环节,以公开增进了解,以监督促进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积极打造“阳光司法”。一是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向人大报告审判工作情况、汇报专项工作情况,2010年专门向人大报告了我院2008年以来的民事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检查,促进代表对法院日常工作的了解和监督,积极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二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在不涉及审判秘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了解诉讼进程的愿望及时回应。三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我们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并经常深入基层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四是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拓宽审判工作民主监督渠道。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各项规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45名,充分发挥他们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共同做好案件的调解和审判工作,五年来陪审案件10996件,2011年本院陪审员单标霞同志还代表滁州市法院系统参加全省人民陪审员经验交流。
(三)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要求,我们强化了队伍建设。
1、创新教育理念,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我们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通过重温入党誓词、参观抗日战争纪念馆、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教育广大干警,大力弘扬“追求真理、百折不挠、艰苦奋斗、不怕牺牲、忠诚使命、无私奉献”的光荣传统,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开展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活动,把“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正风气”作为教育活动的重点,着力解决作风不端正、行为不廉洁、办事不公道、工作不尽力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
2、开展“三民”走访,强化宗旨意识。2010年我们走访了南门街道高巷社区50户居民,提供了部分资金,慰问了困难群众,进行了“回头看”。2011年我们走访了西涧街道关山村104户村民,宣讲了政策,接访了群众,提供了15000元资金为该村办实事,并送去了彩电、电脑,慰问了3户特困户,院党总支与关山村党支部结对共建,我们还排查了矛盾纠纷,建立了长效机制。
3、狠抓廉政建设,弘扬廉政文化。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坚持以制权、管钱、用人、公开为主题,以综合治理抓源头,健全制度抓管理,强化素质抓整顿,加强领导抓队伍。2009年以前,执行部门极少数人员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院党组及时调整充实了执行人员,清理了执行积案,加强了审判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警示教育,组织收看了勤政先进典型和反面现身说法电教片,组织干警到清流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制定完善了《案件督查督办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同时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发挥电子显示屏的教育警示作用,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四个一律”的规定,做到经常教育、人人皆知。院里设立了文化建设长廊,制做了50余块宣传板块,推进了党员廉政承诺,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陶冶了干警的情操。2011年法院被区纪委确定为上报市纪委表彰的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考核对象,重塑了人民法院公正执法,服务人民的形象。
(四)大力创新审判工作载体,积极回应和解决群众司法诉求
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服务方式,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为民举措,做好民生文章。
1、创新法院调解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本院始终重视调解工作,民事案件调解率在40%以上,其中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率在80%以上;立案庭设立了立案调解窗口,把部分案件化解在诉前;2008年,我们以“诉调对接”为切入点,在民一庭成立了速裁临时法庭,对简单民事案件速调速判,共审理此类案件286件,调解206件,调解率为72%,提高了办案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
2、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实现司法为民。我院以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和新期待为目标,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能动司法工作新思路,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一是畅通诉讼渠道,提供诉讼便利。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我们将立案窗口改造为集立案、信访、便民接待、诉前调解等十项功能为一身的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实行立案、收费、排期“一站式”服务,完善了导诉制度,畅通群众与法院交流互动的新渠道。二是关心弱势群体,保障民生合法权益。关注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供司法救助资金12.3万元,为弱势群体或经济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实行缓、减、免诉讼费50.8万元。
3、加强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随着诉讼案件增加和群体性涉诉纠纷增多,矛盾纠纷较为突出,我们开展了涉诉案件风险评估,防范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推进了法官进社区工作,选派2名优秀法官联系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接待室”、“院领导接待日”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共接待群众来访1512人次,处理群众来信465件,使易激化的矛盾得以及时缓解和解决,特别是在信访积案清理工作中,院领导带头包案,亲历亲为,责任部门积极落实化解措施,成功地化解了张金龙等多起信访积案,中央政法委、省政法委2009年和2010年交办的15件信访积案已成功化解完毕,2011年交办的4件信访积案已化解3件,受到市中院表扬。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我院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43名个人获表彰(其中省级6名、市级13名、区级34名),23项工作获集体表彰,本院分别被评为区文明单位、区综治先进单位、市文明标兵单位、省司法宣传先进集体、省民事审判先进集体、省刑事审判先进集体、省档案管理先进集体,婚姻家庭工作还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巾帼文明岗”殊荣。回顾五年的工作历程,本院紧紧围绕稳定和发展两大主题,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切实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动力,使法院工作运转更加顺畅,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此,我代表法院全体干警,向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不足,主要是:案件质量还不够高,执行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基层基础设施落后,现有的办公用房和审判法庭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与上级法院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等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分析原因,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二、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本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突出执法办案,强化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充分发挥审判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继续保持“严打”态势,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推进刑事量刑规范化改革。严惩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以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为重心,不断探索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增强审判效果的新举措,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新作为,依法妥善审理好住房、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各类案件,以优良的审判质效,全力推进我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为契机,促进行政管理关系的和谐。以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执行难问题为落脚点,积极探索执行快速反应、财产调查、执行规避处置等工作机制。
(二)突出调解优先原则,化解社会矛盾。不断强化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以更高的责任意识和更大的工作合力推进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提高调解工作质效,完善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机制,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防止矛盾激化,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三)全面创新工作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以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为要求,健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质量评估、绩效考核、监督指导、责任追究等审判管理制度。加强审限管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超审限案件逐案问责,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建立科学的审判绩效量化考评体系,进一步增强广大法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更加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四)提升队伍素质,促进司法廉洁。牢牢把队伍建设抓在手上,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主线,不断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公正司法等方面的教育,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本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与便利,促进法院工作可持续发展。以强化公正廉洁执法为切入点,坚持行之有效的一岗双责、诫勉谈话、评廉评优等制度,培养干警“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建设一支过硬的法官队伍。
(五)完善司法便民举措,实现司法为民。继续加强诉权保障,积极畅通群众利益诉求通道,发挥立案信访窗口作用,完善各项便民措施,向群众提供诉讼引导、咨询查询和方便快捷的一站式立案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开展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推进巡回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入基层,切实做到倾听民声、体察民情、知晓民意、维护民权。
(六)推进审判法庭建设,夯实工作平台。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的《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的规定〔建标(2010)143号〕,已申报了2012年地方政法项目中央投资计划,力争基建项目早日立项建设。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法院将紧紧依靠区委的领导,区人大的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次大会提出的工作要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扎实苦干,锐意创新,为全面推进“大滁城”建设,实现承接产业转移战略,尽快完成“百亿琅琊”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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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三个至上: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三个至上”的提出,是党在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三项重点工作:2009年12月18日,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规律性的新认识,对政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3、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为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进行积极主动和有作为的司法活动。能动司法与保持司法权的被动性、中立性之间并不矛盾。司法权的被动性主要强调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能动司法主要表现为法院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的一种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即要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
4、宽严相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我国新时期刑事审判政策。“宽”就是对于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当宽则宽,能宽则宽。“严”就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补益,罚当其罪。
5、量刑规范化:量刑规范化是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将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一个重要项目,于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实行。《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各种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和科学计算,辅之以严格的程序和控制机制作保证,并将量刑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环节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实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6、四个一律:2010年12月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一律”要求,具体内容是: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五个严禁: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